李某某:貴局函復“《預應力中空錨桿》(TB/3356—2014)中規定了沖轉型漲殼錨固頭的基本組成,沒有規定具體的實施途徑,內容不涉及必要專利,不存在標準必要專利沒有明示問題”。首先貴局用標準中的“一個錨固頭”來函復,跟我公司主張的問題有極大偏差。其次我公司經過對比(杭州圖強公司也在其網站上宣傳TB/T3356-2014標準收錄其公司的相應專利)發現,TB/T3356-2014標準中三個產品的圖示結構、功能方案分別與杭州圖強公司的專利ZL200310108547.5、ZL02112233.4、ZL200610051809.2權利中的保護范圍一一對應,即標準中的三個產品都是圖強公司的專利,只要實施該標準就落入杭州圖強公司的專利保護范圍內,就構成侵犯杭州圖強公司專利知識產權。我公司正是結合以上事實又根據相關標準編制規定(即標準涉及專利要進行明示許可),才對“標準涉及專利沒有明示”這一問題進行了投訴。最后若貴局認為我公司的認知有誤,那就請將TB/T3356-2014標準中的三個產品是否涉及專利問題給出明確答復。若三個產品均不涉及專利,今后我們繼續按照TB/T3356-2014標準實施又是否構成侵權?該標準涉及國家眾多大型基建項目及一帶一路基建項目,在眾多鐵路基建項目上引用該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對該行業企業影響極大,因此我們希望貴局能夠站在公平公正專業的立場上盡快給出明確答復。若貴局認為我們提供的相關資料(2019年12月6日通過EMS郵寄給標準創新管理司)缺乏依據,需要補充材料的請貴局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