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發文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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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銀監會、國家鐵路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的實施意見》(發改基礎〔2015〕1610號),從全面開放鐵路投資與運營市場,推進投融資方式多樣化,完善社會資本投資的實施機制,進一步改善社會資本投資環境,加大對社會資本投資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等六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該《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列入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各類鐵路項目,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外,均向社會資本開放。重點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以及支線鐵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和鐵路“走出去”項目。支持有實力的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投資建設和運營干線鐵路。支持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等多種投資方式建設和運營鐵路,向社會資本開放鐵路所有權和經營權。
《實施意見》在改善社會資本投資環境、加大對社會資本投資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了許多新的舉措。比如,支持企業自主選擇合適的運輸管理方式,有條件的可實行管內自主運輸調度。鼓勵不同投資主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開放各類鐵路資源,實現路網資源共享。對按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鐵路項目,由企業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具體運價水平;社會資本投資鐵路享受國家有關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政策,通過開發鐵路用地及站場毗鄰區域土地、物業、商業、廣告等資源提高收益;社會資本投資的鐵路項目用地,在用地政策上與政府投資的鐵路項目實行同等政策;對社會資本控股的城際鐵路和中西部干線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可以視情況通過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允許符合條件的、以新建項目設立的企業為主體發行項目收益債,支持重大項目發行可續期債券。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鐵路的企業通過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增發、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鐵路建設;社會資本投資的鐵路項目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意見》強調,要加強市場監管和事中事后監管,明確要求國家鐵路局加強對運輸秩序的監管,探索建立市場化清算和爭議協調、仲裁機制;強化安全、質量等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檢查、驗收和責任追究,切實維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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