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發布《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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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細化規范鐵路行政審批行為,落實簡政放權、規范管理要求,國家鐵路局近日發布《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與原鐵道部制定發布的相關實施辦法相比,新發布的實施細則作了較大調整:
一是大幅度精簡了牽引供電設備目錄,由此前的90項減少到19項,減少78.9%;未列入目錄的鐵路牽引供電設備,一律不得實行行政審批。同時明確標示相關產品標準,方便申請企業對照。
二是簡化了不必要的審批程序,申請企業擬生產設備自愿通過權威機構認證的,只需提交有效認證材料,不再重復進行同類檢驗檢測;取消了有關運行業績的限制性條款;同時對申報材料進一步合并規范,進一步便民利民。
三是細化、量化了許可審查評判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促進公開透明、管理規范。
四是按照“寬進嚴管”的精神,強化對被許可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明確要求監管部門“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隨機抽查被許可企業,對生產高速鐵路產品或產品質量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并明確了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既注重克服“重許可、輕監管”的問題,又有效防止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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