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進一步規范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國家鐵路局近日印發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國鐵工程監規〔2024〕36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更好理解文件內容,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1.完善監管體系要求。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是鐵路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原鐵道部辦法規定已不適應鐵路政企分開改革后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履職需要。2015年頒布的規章《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規定了質量事故報告程序、報告主體、調查處理主體等內容。為細化落實規章規定,需要制定《辦法》,明確鐵路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的具體規定,完善監管制度體系。
2.規范監管行為需要。國家鐵路局成立以來,地區鐵路監管局認真履行鐵路工程質量監管職責,開展了多起鐵路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工作,總結質量事故調查經驗發現,開展鐵路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原鐵道部文件規定缺少提交調查報告時限、不計入調查時限情形和調查結束程序等規定,需要制定《辦法》,規范工程監管執法行為。
3.嚴格監管執法需要。當前,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多、投資規模大、在建里程長,需要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懲戒違法行為,持續督促參建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中部分處罰條款按照是否發生質量事故、質量事故等級作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需要制定《辦法》明確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等內容,實現制度銜接,為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奠定制度基礎。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鐵路建設管理辦法》《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起草過程
國家鐵路局總結近年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經驗,借鑒住建、交通、水利等相關行業規定,細化落實《鐵路法》《建筑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鐵路建設管理辦法》《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修訂原鐵道部規定,組織起草了《辦法》初稿。經局內專題會議研究并修改完善后,通過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印發通知,重點征求部分地方政府鐵路監管部門、鐵路工程行業中央企業和有關單位意見,按照各方面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后,經國家鐵路局會議審議通過,于2023年12月29日施行。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29條。第一章總則,共6條,規定了《辦法》編制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質量事故定義、事故報告和調查制度、事故調查原則、事故舉報。第二章工程質量事故分級和報告,共4條,規定了質量事故分級、報告程序、報告內容和逐級報告規定。第三章事故調查,共11條,規定了事故現場處理、調查主體、調查組組成要求、職責、職權,調查程序、時限,調查報告內容、不計入時限時間、調查結束和督辦等。第四章事故處理,共6條。規定了事故部位處理、責任劃分、損失承擔、懲戒、整改措施落實及監督、違規處理等。第五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辦法》解釋主體、辦法施行等。
五、貫徹落實要求
鐵路工程監管部門要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督促鐵路工程各參建單位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健全完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體系,按規定及時報告質量事故,并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有關要求。要以《辦法》為重要執法依據,按規定成立質量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等級,認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期完成事故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處理,督促參建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管理,保障鐵路優質安全建設。
鐵路建設工程的各參建單位要落實工程質量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強化責任意識,做好有關制度銜接,切實抓好《辦法》落實。一是按規定及時報告工程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12小時之內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地方鐵路發生質量事故,建設單位除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外,還應同時向地方人民政府鐵路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二是配合事故調查組工作。事故調查中,參建單位和有關人員應如實向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陳述事故有關情況,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三是做好事故部位工程處理,落實整改措施。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發生質量事故部位提出針對性的工程處理方案。工程處理方案經審定后實施。質量事故責任單位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