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鐵路局聯合公安部印發《關于公布<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公告第1號),將于2022年7月1日施行,原《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關于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國鐵運輸監〔2015〕3號)同時廢止。為便于旅客、鐵路運輸企業和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該公告,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該公告的出臺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2015年,國家鐵路局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并規定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其數量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運〔1997〕101號)執行。近年來,旅客隨身攜帶物品一直是旅客反映較為強烈、矛盾較為突出的問題。同時,《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正在修訂。因此,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已不適應鐵路運輸發展新形勢、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需求,需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解決旅客出行難題,國家鐵路局在總結近年來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實踐經驗和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充分借鑒道路、民航等行業經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通過廣泛征求相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后,修訂出臺了該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引言、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四部分。與原公告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增加公益性“慢火車”旅客隨身攜帶物品,軍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依法攜帶、托運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以及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依法提升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查控標準等特殊規定。
二是完善“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根據《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 1334-2016)明確管制刀具判定標準。明確酒精、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標志不清晰的酒類飲品為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物品。按照《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修改放射性物品和感染性物質內容。
三是增加“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明確銳器、鈍器、工具農具等物品作為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并對小型活動物的運輸進行規定。
四是增加“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明確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類飲品,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指甲油、去光劑,自噴壓力容器,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機,充電寶、鋰電池等物品的限制攜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