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二十五條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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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二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其中,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作出修改,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鐵路的旅客票價率和貨物、行李的運價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競爭性領域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價目錄為依據。鐵路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鐵路包裹運價率由鐵路運輸企業自主制定。”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據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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