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辦法》規章草案上網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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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章草案是國家鐵路局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缺陷產品召回的規定組織起草的,包括總則、產品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38條。參照國務院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的規章制度,結合鐵路專用設備特性,明確了實施召回的具體程序。
草案明確規定: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鐵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是召回實施主體,在獲知其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時,應當立即組織開展缺陷調查;確認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向使用企業發出召回通知;對確定召回的缺陷產品,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
鐵路運輸具有設備聯網、運輸聯動、作業聯勞的突出特點,而且跨區域、長距離、不間斷運行。對鐵路機車車輛等鐵路專用設備實施缺陷產品召回,需要充分考慮鐵路運輸特性,加強設備生產企業與設備使用企業的協調配合,以確保鐵路運輸安全、維護運輸正常秩序。為此,草案對使用企業在缺陷產品召回實施中應承擔的責任也作出了相應規定,要求使用企業配合開展產品缺陷調查,與生產企業共同制定召回計劃方案,協助生產企業實施召回,并在召回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維護鐵路正常運輸秩序,確保運輸安全。
草案明確“鐵路監管部門負責缺陷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督促生產企業開展產品缺陷調查,必要時可直接組織開展缺陷調查;對于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當責令生產企業實施召回;在生產企業完成召回計劃后,應當組織與生產企業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專業技術機構對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論予以公告;發布缺陷產品召回相關信息,受理相關投訴舉報等。
實施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健全完善鐵路安全質量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落實產品質量責任,在開放鐵路專用設備市場的同時,規范市場秩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鐵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誠信體系的建立,促進鐵路專用設備質量的不斷提升,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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