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發布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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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近日發布施行《鐵路機車車輛設計制造維修進口許可實施細則》,通過修訂原鐵道部的相關許可實施細則,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落實規范管理、便民高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要求。
在簡政放權方面,一是最大限度還權于企業。如鐵路機車車輛設計樣車的型式試驗、運用考核、解體檢查及技術評價等研發工作由企業負責,設計許可申請人僅需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技術評審意見等證明合格的材料;機車車輛樣車制造及試修階段所需的相關試驗也改由企業在申請許可前自行完成。二是最大限度減少許可事項的具體范圍。如明確申請維修許可的僅限于機車車輛整機性能恢復性修理,即通常所說的“大修”。對機車、客車、貨車的“段修”、動車組“三級修”、“四級修”,無需申請維修許可。在放權的同時,引入評價機制,要求設計企業對制造樣車進行技術評價,用戶企業對維修和進口樣車進行技術評價,并將評價報告作為許可審查的重要內容,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在便民利民方面,一是將原鐵道部分專業制定的16個相關許可實施細則合并成1個細則,將原41個附件合并為12個附件,統一規范了申請所需提交的材料,更便于企業申報。二是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同時申請同一產品的設計和制造許可;申請同系列、多型號產品的制造、維修許可時,只對產品技術差異性及相關特殊要求進行審查,不再重復審查。三是對同一企業取得的設計、制造、維修許可,監督檢查可合并進行,以減輕企業負擔。
在規范管理、強化監管方面,該實施細則規定:國家鐵路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對被許可企業每5年按規定監督檢查1次,通過隨機搖號方式確定受檢企業。當企業產品質量異常波動或連續出現故障時,可將該企業及時列入監督檢查計劃。同時明確了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加強高鐵動車組質量安全審查把關,細則從嚴規定高鐵動車組設計制造維修企業申請條件,在專業技術人員數量等方面較其他企業提高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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