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和《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辦事細則》修改和補充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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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國際鐵路合作組織 2018年1月15日第II-1/2HH號通報, 鐵組委員會委員(2017)第7次定期會議決議通過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和《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辦事細則》修改和補充事項, 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有關在國際聯運貨物運送中采用電子文件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國際貨協)和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辦事細則(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的修改和補充事項
國際貨協
1. 在第2條中增加下列術語:
“電子文件——以電子形式編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含按本協定規定辦理的相應文件應具備的數據”。
2. 在第14條中增加新的第7項,內容如下:
“第7項 運送參加者可使用紙質或電子文件履行其權利和義務。
當參加運送的承運人之間有協議時使用電子文件。”
3. 第15條第4項采用下列表述:
“第4項 運單可以辦理成紙質文件(紙質運單)或電子文件(電子運單)的形式。”
4. 第46條第2項第一段采用下列表述:
“第2項 賠償請求應附有相應依據并注明賠償款額。賠償請求以紙質形式提出,當運送參加者之間有協議時,賠償請求以電子形式提出。”
5. 第46條第5項采用下列表述:
“第5項 賠償請求人應根據《貨物運送規則》提出賠償請求的理由。”
6. 第46條第8項采用下列表述:
“第8項 如部分或全部拒絕賠償請求,承運人應通知賠償請求人拒絕賠償請求的原因,如賠償請求以紙質形式提出,則承運人還應退回賠償請求書隨附的文件”。
國際貨協附件第1號《貨物運送規則》
1. 第7.3項第一句話采用下列表述:
“在發站,由發貨人和承運人通過劃消紙質運單上的記載事項并記入新事項的方式,對紙質運單上的記載事項進行修改。”
2. 在第7.4項中增加新的一句話,表述如下:
“劃消紙質運單的原記載事項,以及改正或修改電子運單的記載事項時,原記載事項須能辨認”。
3. 在第8項運單第30欄填寫說明的第一段中增加新的文本,內容如下:
“——將電子運單轉換為紙質運單時,應注明‘電子轉紙質’,并加蓋承運人日期戳戳印。”
4. 在第25項補充新的第25.5分項,表述如下:
“25.5 如使用電子運單無法繼續運送貨物或交付貨物,管理貨物的承運人應按照本規則對于格式和份數的要求,將運單轉換為紙質運單,并將其隨附文件轉換為紙質形式。
承運人應在電子和紙質運單‘承運人記載’欄內注明‘電子轉紙質’,并加蓋承運人日期戳戳印。”
5. 第40.2項開頭、第40.2.1分項之前的文本采用下列表述:
“40.2 如使用電子運單進行運送,賠償請求人不在賠償請求書上添附電子運單和電子商務記錄,而應在賠償請求書內注明貨物批號、發站、到站、商務記錄號碼和編制商務記錄的承運人名稱。
如使用紙質運單進行運送,賠償請求人應在賠償請求書上添附下列文件的原件:”
6. 第40.3分項采用下列表述:
“40.3 貨物滅失、短少、毀損(腐壞)時,還應在賠償請求書上添附能證明貨物價格的文件。”
國際貨協辦事細則
在第5.1項中增加第二句話,表述如下:
“在辦理電子文件時,應錄入包含相應戳記整套數據的信息,以作為戳記或日期戳的戳印。”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國際貨協)和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辦事細則(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的修改和補充事項
國際貨協附件第1號《貨物運送規則》
1. 將第6.1項第2段最后一句話作為第3段。
2. 第8項運單第15欄填寫說明第11段第3個破折號,將“集裝箱的標記總重”改為“集裝箱門上注明的集裝箱總重”。
國際貨協附件第6號《國際貨約/國際貨協運單指導手冊》
附件2第3項,對“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鐵路”在第2列所對應的俄文簡稱進行修改。(此處修改與中文無關——譯注)。
國際貨協辦事細則
在第2.3項第1句話中增加“,交付貨物的承運人除外”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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