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頒布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3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鐵路局結合新《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對原《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并印發了《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規〔2020〕15號,以下簡稱新《細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新《細則》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新《細則》主要是在新《辦法》的框架下,重點對原《細則》中與新《辦法》不一致的有關條款及內容予以修訂,并結合全面推行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許可網上審查及辦理工作的實際,補充了提高駕駛資格許可工作效能的有關要求。
一是修訂了駕駛資格人員申請的準駕類型及條件。適應動車組技術發展需要,對準駕的不同動力及不同分布方式的動車組類型予以調整,將機車系列準駕類別由原來的6種調整為9種,增加動力分散型電力動車組、動力集中型內燃動車組、動力集中型電力動車組等3個動車組類型,并對初次申請及增駕的條件相應作出了調整。
二是修訂了鐵路企業和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確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章駕駛;增加了不得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情形,并明確了相應罰則及量化標準;細化了企業對駕駛人員日常培訓、健康檢查、背景審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三是增加了貫徹“互聯網+政務服務”有關內容。按照國務院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有關要求,增加了推進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有關內容,通過系統實現駕駛資格申請、考試、證件管理、監督檢查等功能;申請人可以通過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申請駕駛資格,國家鐵路局為駕駛人員頒發實體駕駛證的同時,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駕駛證,鐵路監管部門查驗駕駛資格時,電子駕駛證和實體駕駛證均可以作為驗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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